【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知多少?快点进来看→

来源:黄石市场监管    时间:2024-09-11 09:34

什么是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它指的是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并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恰逢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办的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同期在武汉举行。大会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旨在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研讨公平竞争治理前沿问题,提升公平竞争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您了解多少呢?

小编梳理了一些“知识点”

一起来看看


政策公平是前提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所做的制度安排。

营商环境的改善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机构是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审查对象要明确

凡是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要审查。

文件内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

文件形式:法律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政策性文件、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影响公平有表现

市场准入和退出类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类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类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特殊情形可例外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4种情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违背公平要纠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起草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未依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政策有依据

法律 :《反垄断法》

行政法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政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规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公平竞争从你我做起

一、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符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市场秩序的竞争。竞争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形式,而改善企业管理和开发新产品需要较高的投入和较大的市场风险,远不如不正当手段投机取巧获利容易。在暴利引诱下,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绝,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执法部门判断与处理市场交易活动和企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

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国家和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一)行政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调查询问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权。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财物权。有权检查与假冒、仿冒有关的财物,提取物证。

(4)采取强制措施权。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低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二)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 

(1)经营者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或起诉,请求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行业协会监督。制定行业内部竞争规则,加强经营者的自律。

(3)消费者监督。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新闻媒体监督。唤起社会舆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批评与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