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

来源:黄石看点    时间:2020-12-02 09:03

为规范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于近日出台。


1、补偿签约率超过95%方可实施征收
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综合测算、精心计划、属地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实施。市政府负责城区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市级财政资金结算、需出让土地建设安置房的征收项目由市政府批准确定;各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各城区在拟定房屋征收项目前,要组织房屋及面积调查、完成征收项目整体预评估。如拟征收项目地块涉及商住用地出让或安置房建设点土地涉及出让,应同步编制拟出让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文本(草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因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先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调查、认定工作:经鉴定的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中,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情形,或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情形,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按先协商后征收方式实施,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率超过95%方可启动项目征收前期工作,补偿意愿征询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5%方可实施征收。

2、这三种建筑被征收不可补偿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建筑不可补偿。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货币补偿标准。选择实物安置的原则上选择本辖区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并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实物安置补助、房源价格优惠;也可按补偿方案规定选择实物房源直接购买、结算。
《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发区·铁山区参照执行,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制订征收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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