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制发[2016]6号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该条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2015年8月,《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黄政发〔2015〕14号)发布实施。一年来,我市的行政首长出庭率有所提升,但仍明显偏低。为进一步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直各部门尤其是2015年以来有应诉案件的部门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建立该制度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制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的网址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6551302。
二、实施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年度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在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注明,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联系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密切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登记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在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注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率先垂范,积极应诉,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工作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