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2016年,国土资源部同时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方面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取消了4项内容、简化了规划修改审查、强化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增加了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用地审查方面将单独选址用地分为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国务院只批准土地征收两类;简化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两方面的审查内容;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两方面改为形式审查;对 “一书四方案”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后的报批系统增加了信息反馈功能,审查情况、资料补正、下发缴费通知单和批文均可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完成。
(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保障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省“十三五”规划实施,“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推进建设,全省科学发展用地需求旺盛,机场、铁路、水利、扶贫等一大批重点项目亟需落地,使得我们在用地保障能力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必须不断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为此,2016年12月20日,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猛主持召开厅务会议听取关于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用地审查及信息系统应用培训班精神及贯彻建议的汇报时,就明确要求制定按新要求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申报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起草经过
《通知》由我处和规划处联合起草,经过2次集中讨论,形成《通知》(初稿),在充分征求厅相关处室、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3月17日召开全省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座谈会,再次征求部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3月20日召开专题会,听取驻厅纪检组、厅相关处室(单位)的修改意见,明确通知修改完善的方向和内容。我们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逐条分析和吸收,并再次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优化和改进的主要内容
(一)用地预审方面。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取消了对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简化了规划修改审查、强化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增加了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预审批复有效期调整为三年。
(二)用地审查方面。简化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改进了耕地占补情况的审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改为形式性审查;规范先行用地办理;进一步规范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申报材料目录、有关表格、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和“一书四方案”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四、几个重点问题
为切实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效能,本着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问题。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先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确实难以及时办理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受理单据后,可先行申报建设用地资料。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供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此操作办法于4月14日征得省林业厅同意。
(二)关于预审坐标的问题。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上报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报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考虑到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土资源部,不做硬性要求,可提供用地边界图解坐标。
(三)关于“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问题。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占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核查报告。对补充水田和耕地质量一时难以达到要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承诺在两年内使用财政资金,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五、建立了批后监管机制
(一)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和征地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明晰各级建设用地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建设用地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程序和管理办法,达到建设用地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的常态化管理的目的。
( 二)建立考核机制。省厅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报件质量情况、资料及时补正和缴费情况,进行分析、排名,实行量化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要求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用地报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量不低于各地年度用地报批总量的20%,省国土资源厅适时组织抽查。
(三)建立督办机制。省厅通过会议督办、现场督导、发函督促等方式,加大对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督办检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倒逼工作落实。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批后核查中发现的征地程序不到位,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不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以及在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批准等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件或撤销用地批文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http://www.hblr.gov.cn/gk/wjjd/1003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