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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时间:2017-09-3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4日

   

 

  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23号)精神,促进我省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均衡、持续、协调发展,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下简称人地挂钩)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聚焦“四个着力”和“五个湖北”,扎实推进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通过规划计划调控和优化土地供应,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保障用地需求。保障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相匹配、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

  2.坚持节约集约。按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要求,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原则,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

  3.优化土地供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用地。

  4.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三)总体目标。

  1.基本建立机制。到2018年,完善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口预测技术体系,土地规划计划调控水平不断提升,土地供给更加优化合理,全面总结宜城市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2.完善政策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全省单位GDP地耗下降23%,五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0%,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为如期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预测人口,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

  1.科学预测人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动办公,根据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在市(州)、县(市、区)户籍人口现状的基础上,使用人口预测前沿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当地主体功能定位、人口发展规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预测市(州)、县(市、区)吸纳转移落户人口的数量。依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划建设用地剩余规模等因素,细化用地需求。

  2.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全省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00-12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5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2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5平方米标准安排。武汉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坚持规划先行,实施规划统筹调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在土地开发强度、综合承载能力基础上,因城施策,对于土地利用高效、经济发展快的中小城市,增加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项目应保尽保;对于开发强度较高,承载力接近极限的,减少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差异化配置计划指标。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省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市(州)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州)根据所辖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安居保障工程用地需求。

  (四)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推进用地效益最大化。

  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强化单位GDP地耗和供地率考核,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统筹协调推进宜城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办、评估、总结,有效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2.高效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以人口城镇化规模为依据,将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支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

  (六)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结合城镇发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在安居、就业、发展、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责任。

  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地挂钩机制实施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出台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建设用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推进人地挂钩机制的部门协作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业务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政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规划、用地结构布局,以及住房和市政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及结构预测。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的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据,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落户人口的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规范政策实施。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管,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城镇化用地规模而更改户籍、农民“被市民化”等现象,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土地等基础数据跨部门共享,对进城落户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在积极推进人地挂钩机制建立工作上要加强宣传引导。政府身体力行实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形成建立人地挂钩机制的强大气场。要以创新的精神,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准确解读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广泛共识。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传播正能量,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定期通报进度,严格绩效考核。

  市(州)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人地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核查,并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人地挂钩工作方案出台情况、安排落实进城落户人口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实施过程中保障农民权利情况,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对人地挂钩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总结评估。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地挂钩机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有关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跟踪分析机制,每年开展总结评估,进展情况向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研究总结;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人地挂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http://www.hblr.gov.cn/wzlm/zwdt/gwgg/ggydkjcc/1006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