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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时间:2009-09-11

鄂土资发[2009]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部、省级矿产督察员: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2. 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  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越权发证的,应当报告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第五条  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表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表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八)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第七条  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第八条  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来源:

  1、矿产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项经费。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办公费用、奖励、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市、县级矿产督察员,充实矿产督察队伍,并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比照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2.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湖北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

  一、矿产督察准备工作

  (一)成立督察组织

  成立由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组成的矿产督察小组,明确分工。督察小组成员一般2人以上,如需进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督察员办公室进行组织。

  (二)熟悉资料

  预先熟悉拟督察矿山和勘查项目有关资料,包括: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矿山储量动态测量资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确定督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四)发出督察通知

  提前10-1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向探矿权人、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矿产督察通知”。寄发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到勘查项目、矿山进行督察的时间、依据;

  2、矿产督察的内容;

  3、矿产督察的程序;

  4、对探矿权人、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附录1、2);

  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现场督察

  (一)持证上岗

  到达现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员证。

  (二)阐明来意,听取汇报

  召开由矿产督察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探矿权人、矿山企业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察工作动员会,由矿产督察组阐明督察工作依据、目的、内容、程序以及需要矿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探矿权人、矿山企业负责人汇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

  (三)查阅资料

  查阅勘查项目或矿山企业的设计资料、地质报告、统计报表、勘查施工实际材料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测统计台账等技术资料,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等资料。检查勘查项目或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年度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

  (四)现场检查

  到勘查项目的勘查现场和矿山企业的采、选现场,实地检查勘查项目的勘查方法或矿山的采矿方法、开采顺序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拓和回采矿量是否合理;勘查方法或选矿方法、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切实得到综合评价或回收和利用。

  (五)核实计算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相关图纸资料、台帐、设计等,计算勘查项目的工作量或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其他相关数据。

  (六)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组汇总各种情况,综合分析讨论,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七)形成督察报告

  与探矿权人、矿山企业交换意见,质疑、座谈,形成督察报告。

  (八)填表备案

  由矿产督察员填写《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和矿山企业分别备案。

  三、报送矿产督察报告、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一)报送矿产督察报告

  现场督察结束后,由矿产督察员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报送矿产督察报告(提纲见附录3)。在报告中对存在问题的勘查项目或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查处或其他建议。

  (二)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针对矿产督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包括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的督察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督察),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处理决定,向被督察的勘查项目或矿山企业下发矿产督察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跟踪督察意见整改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探矿权人、矿山企业定期报送督察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督察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五、上报、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一)上报矿产督察工作总结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编写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向聘任单位报告。

  (二)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对全省矿产督察情况进行公告。

  附录: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2.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情况报告提纲

  3. 矿产督察报告提纲

 

  附录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一、矿山概况

  矿山企业位置、性质、开采史,采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规定开采范围、实际开采范围,产品、年产量、企业销售收入、利润,从业人数等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过程中的矿产资源保护情况,探明的各级储量、已开采利用储量、保有储量及服务年限、年度动用储量及损失量,生产性勘探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选矿方法、选矿工艺流程、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情况。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矿山“三废”治理的工艺和措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已使用治理费用的分析等。

  四、依法开采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制度制订与执行情况;采选方面的管理工作情况;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及产生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地测机构、地测人员及其职能的执行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出让金、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是否积极参与矿山的年度检查、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度报告(表)。

  五、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总结

  六、意见和建议

 

  附录2.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情况报告提纲

  一、勘查项目概况

  探矿权人地址、勘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类型、名称、首次设立时间、勘查单位、勘查年度、项目性质、地理位置、登记面积(平方千米)、应完成勘查投入(万元),实际投入(万元),勘查成果(矿种、规模)。

  二、勘查项目完成情况

  1、资金投入及实物工作量情况(按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分别统计)。资金投入及实物工作量投入情况可按探矿权人、矿种矿类、资金来源分别统计。探矿权人可分为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

  2、本年度取得的主要找矿成果。

  三、依法勘查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有无越界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圈而不探和以探代采行为;有无超过6个月未开始施工现象;有无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是否达到了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是否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无被侵权现象发生。其中,设计有坑探工程的,是否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矿产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土资文[2004]403号)要求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了坑探工程实施方案、坑探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书及认定书,是否按照坑探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坑探工程,有无变相采矿行为等;是否积极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准确及时上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四、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总结

  五、意见和建议

 

   附录3.

 矿 产 督 察 报 告 提 纲

  一、本次督察工作概况

  督察时间、参加人员、督察内容、程序等。

  二、矿山及勘查项目概况

  (一)矿山企业位置、性质、产品、产量,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规定开采范围、实际开采范围,采矿方式、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选矿工艺流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简史。

  (二)探矿权人地址、勘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类型、名称、首次设立时间、勘查单位、勘查年度、项目性质、地理位置、登记面积(平方千米)、应完成勘查投入(万元),实际投入(万元),勘查成果(矿种、规模)。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

  (一)勘查项目实施情况

  1、勘查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包括完成的勘查实物工作名称、工作量和资金投入情况。

  2、是否达到了年度最低勘查投入。

  3、是否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4、有无越界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圈而不探和以探代采行为。

  5、有无 超过6个月未开始施工现象。

  6、有无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二)督察矿山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

  1、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与实际开拓部署、开采程序、采选工艺对比分析结果。

  2、矿山储量保有情况、储量消耗分析、服务年限。

  3、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生产性勘探、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情况。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6、法定规费缴纳情况。

  7、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督察结论

  (一)对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