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林业局2021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2021年4月7日
2021年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2021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 2021 年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从业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为提升新时代林业建设水平夯实种苗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各种学法普法活动,开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宣传,利用送科技、送苗下乡等活动,让法制宣传进乡镇、进企业、进农户,实现林木种苗法制宣传全覆盖。
(二)持续督查制度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检查辖区内从业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标签、质量检验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各项制度落实。
(三)深入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林业重点工程使用的种苗为重点对象,开展辖区内种苗质量抽查。特别是油茶要以苗木嫁接培育基地为重点,深入育苗地、造林地抽查种苗质量和良种培育、使用情况,严把良种苗木生产环节的质量关。
(四)严格查办违法案件。结合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对种苗集散地、种苗交易市场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集中的区域开展摸排检查,公布林木种苗案件线索举报电话,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严厉打击以下林木种苗违法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行为;
3.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
4.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
5.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
6.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7.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8.其它林木种苗违法行为。
三、行动时间
专项行动从2021年3月下旬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4 月)。市林业局下发通知,统一动员部署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专项行动信息表(见附件1)于4月8日前报送我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上旬-10月底)。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行动方案,严格开展专项行动。在6月中、上旬前完成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质量抽查总结。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和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模版见附件3)。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领导,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林木种苗案件线索举报电话。市林业局林木种苗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714-6551175、邮箱2640445062qq.com。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发现的种苗违法案件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朱昌松;联系电话:0714-6551175
联系邮箱:2640445062@qq.com
附件:1.各县(市)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负责人联络表
2.各县(市)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3.总结报告模板
附件3
总结报告模版
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部署情况
包括通过会议、发文等部署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情况等。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情况,主要包括:
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自检、检疫等制度落实情况。
造林作业设计是否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种、种子产地、品种等)和播种品质提出明确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设计使用种苗情况。
种苗招投标文件上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情况。
林木种苗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管理情况。
(三)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林业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情况,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及公布情况,林木种苗违法案件查办及案件公开情况等。
(1)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3)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情况;
(4)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情况;
(5)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情况;
(6)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况;
(7)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况;
(8)其它林木种苗违法情况。
(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 包括实施细则、抽查方案制定、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装备、执法能力等;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方式、内容、培训人员数量情况等。
二、经验和做法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经验和先进做法等。
三、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写明,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