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12336”举报电话受理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湖北省国土整治局网站    时间:2017-11-06 12:40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受理、处理工作,畅通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信息渠道,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群众举报事项及时有效处理,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全省“12336”举报电话受理及处理平台的统筹、指导、协调,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受理违法线索的归集、分析报告,对本级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交办、督办和查办。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举报电话的受理及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重要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和及时核查处理上级交办、督办的“12336”举报事项,加强对受理事项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实行专线专机专用,专人负责接听,并建立台帐。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负责本级接听受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接听工作。“12336”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20,由人工接听、记录,其他时间应当转入自动录音和传真受理。

第六条 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内容和线索,重要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如实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本人不愿透露个人信息,应予注明。

第七条 举报电话的受理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举报。

(一)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及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勘查及非法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和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业权及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一)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类事项;

(三)政风行风及系统内部干部违纪问题;

(四)国土资源信访及政策咨询类事项。

对上述事项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等事项,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告知其反映问题的路径。

第九条 接办工作人员对接听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登记,及时填写《“12336”举报事项办理单》,对法定工作日外录音电话和传真,要及时整理,确保举报事项不遗漏、不丢失。

第十条 “12336”举报电话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提出相应的办理方式,填写审核意见。对重大违法举报和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可能引发不稳定事态的事项,要在受理当日提出处理建议并呈报主管领导阅批,及时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12336”举报事项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应当区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分别处理。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

(一)非法批地及非法占地面积200亩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基本清楚的;

(二)非法批准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五)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按一般违法举报办理。

第十三条 一般举报,采取转办方式处理,每周转办一次。转办时应填写《违法举报事项转办单》。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转办单后应及时核查处理,并按季度向转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违法举报,采用交办、督办和直查方式办理。

(一)交办。指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直接交市(州)或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被交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上报交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督办。指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交给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被交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采取通报和跟踪方式督办。

(三)直查。指对国土资源部交办、督办的重大违法线索和厅领导批办的举报事项,省厅直接核查处理。直查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交办单位和批办领导。

第十五条 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承办事项的核查报告要认真审理,如认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导致举报人多头重复举报的,应当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级转办、交办和本级受理的举报事项,应根据事项归属和部门内设机构职责,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12336”举报事项,凡属于转办、交办的,办理后应当报转办交办单位备案。经核查属实的事项应依法按政策处理,不属实的,也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12336”主管部门对受理事项应按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统计分析,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受理的事项进行统计汇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半年、年度提交分析报告。统计分析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违法举报电话的数量;

(二)违法举报事项在本行政区内的分布情况;

(三)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分类情况;

(四)重大违法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五)转办、交办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需要向有关单位了解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被举报人泄露本部门领导对举报事项的批示内容、核查进度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不得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办理举报事项或者擅自毁损举报电话记录和材料、删除举报电话录音; 

(五)不得歪曲、隐瞒核查的事实真相;

(六)不得无故延迟上报上级机关转办、交办或督办的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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