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鄂政土批【2020】655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黄石市2016年度第25批次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黄石政文〔2019〕66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黄石市等3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5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王坛村集体农用地2.7287公顷(含耕地2.54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8068公顷;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200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555公顷。
三、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