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鄂政土批【2020】799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黄石市2016年度第28批次(工矿废弃地)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黄石政文〔2020〕24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黄石市等3城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四棵村集体农用地0.0293公顷(无耕地),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240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1533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你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