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土批【2019】21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黄石市2016年度第17批次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黄石政文〔2018〕89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黄石市等3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5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西塞山区澄月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4825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373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198公顷。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