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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出台《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07-27 17:45
7月16日,市政府下发了《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促进矿业绿色发展为目标,分为优化调控矿业绿色发展布局、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改革、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矿山问题、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管五大方面。《意见》对强化露天矿山市级管控、严格设置露天矿山、加快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明确矿权出让权限、依法管控矿业权转让、明确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探索矿业权出让与产业招商挂钩、鼓励矿山企业捐资参与生态公益活动、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督促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行历史遗留关停矿山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关停矿山资产处置补偿、明确关停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
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妥善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历史欠账,推进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黄石市矿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黄政发〔2020〕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妥善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历史欠账,更大力度推进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调控矿业绿色发展布局
(一)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大保护有关政策措施,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强化露天矿山市级管控,在保护优先、总量平衡和充分考虑生态功能保障底线、环境质量安全红线的前提下,优化调整“三区三线”和矿业发展布局,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
(二)严格设置露天矿山。
严禁在矿产资源禁采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设矿山;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岸线向内陆延伸
1
公里范围内新设露天矿山。长江沿线纵深10公里范围内严格实行露天矿山总量控制,长江岸线、铁路(不含矿山专用铁路)、高速公路等可视范围内一般不得新设露天矿山。新设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一般不低于
500
万吨/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
(三)加快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推进以矿山生态修复、土地整治、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治理、村庄整治等“山水林田湖路村”系统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沿江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探索推广“政银企”合作模式,
2020
年底基本完成沿江
10
公里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022
年底全部完成沿江环境综合整治,打造沿江“山美、水美、岸美、环境美”的绿色生态发展示范带。(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改革
(四)进一步明确矿权出让权限。
市级以下出让登记的矿业权,除普通建筑用
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等
非金属矿产资源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外,其余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具体出让登记矿种名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印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管控矿业权转让。
从
严控制矿业权和股权转让,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在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关停矿山、采矿权过期矿山严禁办理矿业权和股权转让手续,违规办理矿业权或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后果与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六)明确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按照“谁出让谁登记、谁评审谁备案”的原则,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由本级出让、登记矿种的矿产储量评审和备案工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除部、省规定的特定矿种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禁止普通建筑用
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协议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探索矿业权出让与产业招商挂钩。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对方解石、硅灰石、高钙石灰石等优势资源,支持同步投资开发或配套投资其他优势产业项目的投资人优先竞买矿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政府)
(九)鼓励矿山企业捐资参与生态公益活动。
倡导
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鼓励露天矿山采矿权人自愿捐赠不高于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10
%
的生态修复治理资金,专项用于历史
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绿色矿业发展。捐赠的
生态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矿山企业要改进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把矿产资源“吃干榨净”。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对已缴纳
出让收益
的尾矿尾
渣(查询价款评估报告),矿山企业可以直接进行加工销售,缴纳资源税;对开采批准矿种以外未进行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矿种、或者未缴纳出让收益的
尾矿尾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管控和销售,销售净收益缴入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隧道道路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产出的建筑石料,可以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销售收入缴入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县(市)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使用,城区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使用,根据各城区生态修复治理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税务局)
三、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十一)督促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采矿权人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确保生态修复治理质量。矿山生态修复应当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开采谁负责”和“新设先建、在产必建 ”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要求新建矿山必须
2
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在产在建矿山应当升级改造,
3
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逾期未达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矿山问题
(十三)推行历史遗留关停矿山退出机制。
对关停前采矿权出让合同期满、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未依法履行到位、界内有偿化矿产资源已采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矿山,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退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关闭退出,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采矿权
。(牵头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严格规范关停矿山资产处置补偿。
对拟出让的政府强制关停矿山、资源有偿处置储量剩余矿山、列入政府整合范围的矿山,涉及原采矿权主体遗留下来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和审计,并对净残值进行确认,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净残值补偿金额。(牵头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十五)明确关停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对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修复治理,五年内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大冶市、阳新县、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管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责任主体,应依法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本辖区内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违法重大事项,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督导县(市、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合开展长江沿线及山体复绿、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岸线保护等监督检查,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和矿业绿色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八)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赔偿国家损失、生态修复等法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集体资产遭受损失的,由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违法当事人在未消除违法状态前,禁止其参与黄石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对阻扰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和新设矿业权项目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从严从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配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