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实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2-12-02 15: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放管服”改革,依据《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不动产登记中实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身份信息承诺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对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证明,可由申请人对其身份信息作出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证载姓名或出生日期与结婚证证载不同,申请人认为结婚证内容书写错误的;

2.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护照、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与原档案中的身份证明材料形式不一致,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法对应,但姓名、出生日期、照片相吻合的。

(二)婚姻状况承诺

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共享信息无法获取,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但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记载为夫妻关系的,可由申请人承诺确认婚姻状况。

(三)非公证继承业务承诺

1.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当事人死亡证明,且通过共享信息亦无法查询获取死亡信息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参加继承查验的申请人共同承诺当事人死亡情况: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3)申请人提供的继承查验材料中,被继承人父母在继承开始时已满100周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4)申请继承的相关档案记载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

2.亲属关系承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参加继承查验的申请人共同承诺亲属关系情况:

(1)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材料中无婚姻或子女信息记载的;

(4)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5)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3.同一人承诺

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姓名与其他材料记载不一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记载是同一人的,可由到场申请人共同承诺确认该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记载是同一人。

(四)在建工程抵押物建造情况承诺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中,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共同承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建造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登记机构免于实地查看。

(五)小微企业承诺

小微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不再提交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范围

(一)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三)申请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四)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实施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启用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审查该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检查承诺书面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名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告知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登记审核。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管核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承诺事项,加强核实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

1.身份信息承诺、婚姻状况承诺。该承诺事项在受理阶段可通过政务服务共享信息获取,免予核查。

2.非公证继承业务承诺。责任科室对所有核准可适用上述承诺的案件,将承诺内容纳入继承结果公告进行同步公示。

2.在建工程抵押物建造情况承诺。责任科室对相关案件做好登记台账,承诺事项均应纳入承诺范围,自承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

3.小微企业承诺。对申请使用小微企业承诺的,责任科室应做好登记台账,所有事项由综合科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https://xwqy.gsxt.gov.cn/)进行核查。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尚未完成登簿,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已完成登簿的,该错误能够通过更正登记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纠正;因不动产为他人善意取得、存在他物权、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2.综合科应加强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人黑名单的管理,实现黑名单电子化存储和动态更新,推进失信登记人信息公开,在黄石市辖区范围内再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得享受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便民利企服务,并将失信信息抄送至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黄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