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文字解读】《黄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文字解读
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城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4日
黄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除市政交通类和工业项目外,尚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有调整变更需要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第五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分期领取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的,应先行调整方案,经研究批准后再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调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的,应当先行调整方案,经研究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工程规划许可。
变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但未超出竣工规划验收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七条 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已发生预售、销售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项目中预售或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申请材料。
调整、变更内容需要住建、公安、园林、交通、城管、环保、文物等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市政公共事业单位同意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普通调整变更内容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重大调整变更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对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般采用批前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变更的,进行规划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重新出具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三)相关调整或变更在批前公示期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或信访,经政府协调未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归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黄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
黄石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事项
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的,为禁止类事项。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按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和物业服务设施等,改为其他性质的。
2.减少建设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需设置的公益性设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地上部分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突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
(三)总平面布局
1.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
2.降低绿地率的。
(四)建筑高度
1.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等净空控制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调整不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
2.调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条件控制要求的。
(五)建筑单体
办公建筑分散设置卫生设备、茶水间等公共设施的,或单间内部单独预留管道井空间的,或设置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住宅相关功能的,或外立面设置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元素的。
二、限制类事项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技术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应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进行审查。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2.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方案批复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限制要求,增加计容面积的。
2.增加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的。
3.增加或减少地下室面积的。
(三)总平面布局
1.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发生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2.调整界内界外建筑间距、退界等对相邻关系或日照条件等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但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3.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
4.室外地坪标高调整的,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5.绿地区域位置变化、面积调整的。
6.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的。
7.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的。
8.对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四)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
2.屋顶增设装饰性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的。
3.建筑层高调整的。
(五)建筑单体
1.建筑单体平面外轮廓发生变化的,或建筑平面调整改变计容面积的,或取消、改变架空层的。
2.改变楼梯、电梯井道、排风井道等建筑竖向空间的。
3.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平面调整,改变居室、教室、病房等日照条件的。
4.调整地下室平面布局、改变地下室外轮廓和埋深、改变各类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的。
5.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调整改变,包括玻璃幕墙调整等的。
6.对建筑门窗、阳台等外部造型的局部调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的。
7.住宅项目调整住宅套数或减少中小套型比例的。
(六)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