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时发现,有不少前来办理离婚析产的群众对“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共同前来办理离婚析产业务”存在一定的认知盲区。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拿了离婚协议书,便可单方申请离婚析产业务的办理,为了更好的解答群众的问题,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将通过生动的现实案例为群众答疑解惑。
案例:
十年前林先生与前妻共同买下了位于下陆区的一处房产,并共同作了预告登记。但在接下来的生活中,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离婚时,夫妻二人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了位于下陆区的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十年后,还清贷款、拿着离婚协议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林先生十分不解:“一定要我前妻过来吗?我们已经五、六年多年没联系了。”
解析:
是的,需要林先生的前妻共同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3.2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故应双方共同申请。
相关知识延伸:
一、离婚后双方无法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怎么办?
回到上述的案例中,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实际办理离婚析产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导致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同时前来办理。那有没有办法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呢?
情形一:原配偶愿意配合但人在外地无法亲临现场办理离婚析产。针对这种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配偶可以在所在地公证处委托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前来办理离婚析产。
情形二:原配偶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办理离婚析产。如果原配偶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申请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2.1.1单方申请第3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注明需要另一方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也需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二、如何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双方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文书的裁判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至一方名下。特别强调两点:
(一)如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对不动产权属作出裁判,且未说明需对方配合办理,产权归属方可持文书单方申请办理。反之,则共同申请;
(二)如协议约定房产给非离婚双方的第三人,不能按照离婚析产转移登记办理,需按照存量房过户或者赠与转移登记的手续进行办理。
三、离婚后双方可以变更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吗?
在离婚登记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协议内容。故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时,双方可对房产的归属再次进行约定。如协议约定房产给非离婚双方的第三人,还需要第三人放弃该房产赠与的声明(如第三人为未成年人,只能按照协议办理登记)。
四、有抵押的房产能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吗?
依据《黄石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模式操作指引(试行)》(黄不动产发〔2023〕6号)的通知,抵押状况下的离婚析产经双方与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可按照“带押过户”抵押权变更模式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