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3-06-29 16:53


鄂信用办〔202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关于推进全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支撑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

  (一)推进质量和品牌等生产环节信用建设。持续实施湖北“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湖北精品”品牌培育行动,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加强生产制造环节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全面监管,充分运用信用手段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创新、经营模式优化和产品质量提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二)完善收入分配环节信用制度。完善全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实施的诚信制度,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三)加快流通环节信用建设。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依法开展超限超载运输、运输物流、危险化学品行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健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产品追溯数据信息。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加强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商业合同领域履约信息采集,建立跟踪、预警、处置、应用的履约信用管理机制,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可留痕、可追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消费环节信用制度。围绕养老、文化、旅游、健康、家政、托育等消费热点,聚焦社区电子商务、在线直播、网约车、外卖平台等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信用+”工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应用机制,开展消费环境评价。建立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畅通12315消费者诉求渠道,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直相关部门)

  (五)打造诚信投资环境。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债务融资等活动。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动态曝光,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加大推动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依法惩治虚假诉讼,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六)加强科研和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元新型科研项目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全链条信用监管服务体系,将科研诚信管理嵌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开展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评价试点。建立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基础数据库,全量归集知识产权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直相关部门)

  (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完善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聚焦长江大保护,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碳排放权交易各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

  二、营造国际化信用环境,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

  (八)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依托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外贸企业多维度画像系统,实施精准监管。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享受更多实惠与便利。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实施高级认证企业信用培育工作计划,推动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管理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九)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载体,推动建设符合国际规则的自贸区诚信体系,提升信用综合服务监管能力,助力打造内陆开放“新沿海”。借助省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国际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知识产权局)

  三、实施有效信用监管,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

  (十)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依法实施惩戒。(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部门)

  (十一)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推进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逐步构建覆盖各行业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和惩戒。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失信惩戒名单嵌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流程,以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惩戒对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四、打造坚实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三)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优化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鄂融通”)功能,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精准画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依托“鄂融通”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提供多样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和产品。大力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立足湖北资本市场发展全局,组织贯彻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压实资本市场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司法合作的立体追责体系,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

  (十五)强化金融市场信用约束和惩戒。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健全事前引导、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资本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公安厅)

  五、提供优质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水平

  (十六)打造全省公共信用总枢纽。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具有感知、分析、决策参考功能的信用大脑。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我省信用信息“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创新应用”,打造全省公共信用总枢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办、人行武汉分行)

  (十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全省各地各部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全面归集参与市场活动的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存储,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直相关部门)

  (十八)实施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从文化执法、安全生产、药品监管等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着手,逐步推进全省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由企业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自主打印本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政府部门需企业出具的各类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企业“一键”申请,政府“一纸”证明。(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法院、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药监局,省直相关部门)

  (十九)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征信市场,积极支持国有资本主导的省级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培育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企业征信机构。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地各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与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探索“信易+”系列惠民应用场景,将信用信息在更多民生领域创新应用,让守信有用,让守信有感。(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

  (二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继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褒扬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充分发挥“信用中国(湖北)”网站宣传窗口作用,集中展示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市、州、县要理顺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必要保障,落实工作经费。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要深入研究谋划,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工作组织推进,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推进格局。

  (二十二)开展实践探索。支持武汉市、宜昌市、咸宁市、荆门市继续巩固和深化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鼓励更多城市参与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供更多湖北案例和实践。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信用法治建设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在各地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二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信用工作常态化推进机制,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健全工作考核机制,继续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纳入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