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分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0-07-28 17:56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承担土地、矿山、森林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工业园区、市区内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核实和规划条件验收。组织拟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和流程并贯彻实施。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运行和管理,综合协调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

(三)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负责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承担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听证及行政复议、诉讼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指导县(市)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应用,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市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综合改革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让、租赁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作价出资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调查研究和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督促协调局内业务统计归口管理。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和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统筹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市政类项目除外)的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规划用地红线的核发和意向性方案论证。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对口业务统计工作。

(九)市政交通规划科。承担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工作。负责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规划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市政类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组织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监督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闭坑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十四)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组织种质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十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负责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地设立、变更、撤销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磁湖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湿地保护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防火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信息化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内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维护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指导督办电子政务工作。

(十八)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根据上级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林业、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地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对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建设工程(市政类项目除外)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发证工作。

(十九)信访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测绘及林业等领域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受理相关信访事项。组织办理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回复。负责网上信访信息收集整理和处理回复。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一)政工科。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县(市)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