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资建罚字〔2026〕4号

来源:安全站    时间:2026-07-28 14:31


公示信息要素名称

信息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资建罚字〔 2026 〕4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湖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刘*荣履职不到位问题的个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湖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四条第四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拆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畴,监理单位应据此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但实际未执行;二是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三是验收记录签字造假(代签)。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暨裁量基准(2026)(工程安全类)》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节与危害后果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结合监理单位和总监个人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问题等从轻情节。

信用主体名称

刘*荣

代码类型

居民身份证

代码

420500********32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刘*荣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7月23日

处罚机构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前状态

/

状态变更日期

/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