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要素名称 | 信息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黄资建罚字〔 2026 〕6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对**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扬尘问题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处罚事由 | **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行车安装单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之规定。 (二)现场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之标准,判定其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三)现场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鉴于该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及后续整改态度,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关于安全管理协议缺失问题的处理 行车安装单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适用条件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裁量阶次。 (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处理 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构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适用条件及“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阶次。 (三)关于扬尘防治问题的处理 现场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暨裁量基准(2026)(环境保护类)》中“1年内1次同类违法”的情节与危害后果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结合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问题等从轻情节。 (四)综合处罚说明 本案中,**建设有限公司在同一项目的同一施工阶段同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同一、时间重合、空间重合、关联性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后合并执行。 |
信用主体名称 | **建设有限公司 |
代码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代码 | 916104********704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 |
处罚结果 | 本机关决定对**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限期7日内完成整改,并合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3日 |
处罚机构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当前状态 | / |
状态变更日期 |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7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