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要素名称 | 信息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黄资建罚字〔 2026 〕5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扬尘防治问题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处罚事由 |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现场脚手架密目网缺失、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的行为。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8.1.2条“高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密目网等,防止人员或物料坠落”和第6.1.2条“操作平台面铺设的脚手板应符合材质和承载力要求,并应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之条款,上述情形已构成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二是现场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一)关于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适用条件及“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阶次,鉴于该项目已被全省通报,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从严处理。综合上述法规依据和裁量标准。 (二)关于扬尘防治问题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暨裁量基准(2026)(环境保护类)》中“1年内1次同类违法”的情节与危害后果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结合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问题等从轻情节。 (三)综合处罚说明 本案中,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同一项目的同一施工阶段同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同一、时间重合、空间重合、关联性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后合并执行。 |
信用主体名称 |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代码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代码 | 914202********BU8G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柯*国 |
处罚结果 | 本机关决定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期7日内完成整改,并合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3日 |
处罚机构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当前状态 | / |
状态变更日期 |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7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