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要素名称 | 信息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黄资建罚字〔2024〕6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下陆区**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下陆区**幼儿园于2024年9月1日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用前也未申报消防验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处罚幅度为“未经消防验收,也未报验,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裁量基准。 鉴于下陆区**幼儿园被责令整改后,能够积极主动申报消防验收。并于2024年9月7日消防验收合格,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本规则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本机关决定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上,对下陆区**幼儿园减轻处罚,“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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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 | 下陆区**幼儿园 |
代码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代码 | 12420204********1k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文 |
处罚结果 | 本机关决定对下陆区**幼儿园作出,处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处罚机构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当前状态 | / |
状态变更日期 |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年10月09日 |
黄资建罚字〔2024〕6号
来源:质监站 时间:2024-10-11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