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第十六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五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
测绘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
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审批事项,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九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及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 农业、水利、农垦、建设等部门以及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林场等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承包户和个人负责其生产、经营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上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第十三条 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8 号)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 第十八条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实施全过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进行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防疫木流失。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监管情况,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 |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林资[2007]67号) 凡经过林业行政许可征占用本省行政区内林地的,省、市、州、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许可人征占用林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通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
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