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刚代表:
您“关于对黄石港区下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议案(代表建议〔2020〕139号)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领域建设的关心与支持,并就此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现将该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项目管理情况
1.市级审批的项目权限已下放黄石港区。
2.项目备案权限已下放黄石港区。
3.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中其他城建项目投资许可权限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70号)中将“其他城建项目”投资许可明确为:房地产、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大冶市政府、阳新县政府享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因此市级项目核准权限未下放黄石港区。
二、国土、规划管理情况
1.为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全面下放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51号),《关于将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权下放黄石港分局和下陆分局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73号)将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规划审批业务全面下放至各城区分局,实现简政放权“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
2.2020年4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部、省、市级矿产出让、登记类别,《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由审批部门进行同步审查。
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此事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4.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我局已合并办理,原则上不单独办理,确需单独办理也按照法律规定分层级进行用地预审。
综上所述,我局在权力下放城区分局已在进行尝试,下一步将对权力下放效果进行评估。如果效果好,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权力清单,理顺局业务流程,将辖区办理高频事项,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下放城区分局。
再次感谢您对黄石市自然资源领域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并莅临我局指导工作。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