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关于《关于规范黄石市城区闲置低效用地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来源:开发利用科    时间:2026-05-11 17:08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盘活黄石市城区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流程,提升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黄石市城区闲置低效用地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

公示时间:202651120265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2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潘朝祯;联系电话:07146257309;邮箱:1295865164@qq.com

附件:关于规范黄石市城区闲置低效用地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5月11日


附件

关于规范黄石市城区闲置低效用地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升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533号)规定,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土地置换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定义

本意见中国有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因项目用地调整或地块闲置原因无法消除,但使用权人已缴清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开发的情形,按照用途相同、价值相当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置换,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

(二)适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置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地块为工业用地或属政府原因的闲置土地;

2.原地块原则上必须满足净地条件,如有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利人须承诺自行拆除或自愿放弃地上建(构)筑物权利,并承诺完成产权注销登记;

3.原地块已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4.原地块无抵押、司法查封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

5.新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原用途保持一致,价值相当,且形成净地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政府结合项目招商和履约情况,研判土地置换的可行性,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报送市资源建设局。

(二)审查方案。市资源建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新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现时点对新地块和原地块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提出土地置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经批准后,市资源建设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决定书,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原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市资源建设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新地块土地出让合同。

(四)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收回合同约定办理原地块产权注销登记,缴清新地块和原地块土地出让金差价(若有),办理新地块不动产登记。

四、相关说明

(一)土地置换应优先选择价值大于原地块的地块进行置换,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原地块价值的10%

(二)实施土地置换的地块按照价值对等,补缴差额的原则,按新地块和原地块的市场评估价差值确定,其中土地使用年限均按对应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核定,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三)原地块缴纳的税费可与新地块的税费相抵扣,具体相关涉税事宜按税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土地置换是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在方案论证、集体决策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科学、合理、有序推进项目落地。

(二)主动审批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超前介入、靠前服务,严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审批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巡查监管。各地要加强置换项目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履约义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形成投资实物量。因巡查、监管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新港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