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黄石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资源科    时间:2024-12-25 15:05


为规范我市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黄石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2022年,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等主要任务。这些决策部署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指明了方向。《湖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健全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林权流转合同签订。”

二是落实《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需要。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新修订的《森林法》注重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重点强化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放活经营权、落实收益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承包户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合法性,并对流转程序进行了规范。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以法典形式明确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内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健全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秩序,依法处理流转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这些法律法规对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需要。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推进,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出现,林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亟待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为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从黄石市实际出发,汲取近年林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先进省市好的做法,草拟形成初稿,经过召开业务会讨论后,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办法,现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流转方式范围与期限、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程序、流转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办法》的起草依据,注释了集体林权、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范围,明确了流转双方基本条件、集体林权流转遵循原则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流转方式、范围与期限。规定了双方流转流程、不得流转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权流转方式以及自留山流转相关规定。

第三章,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流转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流转程序。明确了集体林权流转需要进行公示、评估的情形,及流转合同文本的要素。

第五章,流转管理。明确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的指导及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管理服务,流转过程中各项管理规定及流转双方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法。

第六章,附则。说明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流转行为适用情形以及办法施行期限。

四、关于发文形式

拟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