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黄石城区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优化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8月9至2024年8月2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2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游小平;联系电话:07146257309;邮箱:530733094@qq.com。
附件:关于《黄石城区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优化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
黄石城区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
优化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的意见》(鄂自然资函〔2023〕151号),以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用途的,坚持“企业申请、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收回—供应”的方式依法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
适用条件:申请调整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签订出让合同满两年但未开发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属于闲置土地或已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
(二)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且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具备独立成宗或独立开发建设条件;
(四)无抵押、司法查封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
三、申请材料
申请调整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四)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属地政府提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属地政府梳理招商政策等落实情况,组织区商务、招商、住更、财政、税务、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认为合理可行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定规划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属地政府和市政府批示意见,从用地性质、容积率、日照采光、建筑间距、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及片区功能等具体规划指标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方面对拟调整地块进行评估论证,拟定规划意见。
(三)批前公示及会议审定。
1.批前公示。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组织专家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在项目现场及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批前公示。
2.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土地收回工作方案、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公开出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属地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预申请并承诺参与土地竞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五、土地收回补偿费用确定
1.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出让价款退还核算,属地政府核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履约兑现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扣除合同约定定金后确定退还土地出让价款。
2.若规划用途调整后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通过第1款方式确定的土地收回应退还的出让价款,以规划用途调整后出让的成交价款作为土地收回退还金额。
3.土地使用权收回退款按照“先出让后退还”的方式支付,在土地收回协议中约定将土地收回退还金额的20%作为竞买履约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规划用途是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在风险评估、方案论证、集体决策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科学、合理、有序推进项目落地。
(二)主动审批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遵循“以需定购”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超前介入、靠前服务,在确保原规划条件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要求,不损害厉害关系人利益,严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审批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巡查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商改住”项目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履约义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形成投资实物量。因巡查、监管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新港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