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建设科    时间:2024-07-06 09:12

为加快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人居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我局已编制完成《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意见反馈时间为7月6日至7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我局建设项目规划科或发送至我局邮箱hszrzyhghj@163.com。反馈意见或建议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电话:0714-6285510  吴先生

四、联系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2号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515室。

附件:

1.《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人居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省级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等规范、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石市中⼼城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物流项目)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审查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阶段容积率计算和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方式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情形,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作为人防、消防、市政、设备安置、公共休闲活动、绿化景观、交通场站、停车场(库)功能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购物中心、商业街、零售店铺等商业服务类(经营性)功能的,应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作为成套低层住宅单独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室空间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建筑面积指标问题,按照《黄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建筑物底层仅作为休闲活动、绿化景观等公共开敞空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

1.连续开敞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层高不低于4.2米。

2.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小于开敞空间周长的30%。

3.有便于进出公共开敞空间的通道。

第六条 不同类别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超过3.6米,跃层式住宅套内客厅、餐厅等挑空部分高度不应超过7.2米,挑空部分最大投影面积不宜大于其底层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的30%。 

办公科研类建筑、商业服务类建筑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4.5 米。

层高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各类建筑空间,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其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高,h:按1倍建筑面积计容的上限层高)

第七条 办公科研类建筑首层以上作为休闲活动、绿化景观的半开敞空间,建筑层高不低于4.2米、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 具有大尺度空间需求的门厅、大厅、回廊、会议室(厅)、报告厅等空间,影院、剧场、车站、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图书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型酒店等建筑的局部空间,层高不受第七条规定限制,可结合使用需求确定,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其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第九条 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结构转换层的结构转换空间、设备层的设备安置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该层其他建筑空间按本规定计算容积率。

第十条 住宅建筑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套内(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的20%,阳台与住宅套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其他功能空间应有墙体、门、窗等结构分割。住宅阳台应按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飘窗符合下列要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否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非居住类建筑不得设置飘窗。

2.飘窗须突出建筑外墙,下部没有楼(地)板延伸,两侧没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延伸。

3.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超过0.8米,结构净高小于2.1米。

4.飘窗不得挤占室内空间,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设置于其下部或水平方向的非飘窗区域,不得设计不合理的造型挤占空调外机搁板设置空间。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或提供的幼儿园、社区用房(含社区办公、医疗、养老等功能)、物业用房,为住宅小区安保、保洁、市政供给需求设置的门卫室(警务室)、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环卫设施、水电气配套设施用房。

2、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3、建筑物屋顶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设施设备安置空间,与住宅、商业、办公不相连通的不上人屋顶造型空间。

4、住宅开发项目中,与地下室连通的出地面风井、采光井,独立设置、与地下室连通的出地面人行通道围合空间,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围合空间。

5、开敞或半开敞的雨棚、车棚、门廊、檐廊、景观亭廊。

6、因公共交通不便而设置的室外电梯、步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增设的立体车库、电梯、连廊、消防楼梯、无障碍设施及环卫、市政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空中花园建筑设置外挑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不封闭、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且植树的平台时,在其绿化面积不小于平台水平投影60%的前提下,平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含空中停车建筑)设置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不封闭、连接一定数量的住户并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时,开敞式公共平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容积率计算方式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其他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供用地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含分期实施项目的未建部分),可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方式申请设计方案审查或调整,办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开敞空间”是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特定群体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一般包括建筑架空层、底层开敞空间、檐廊、挑廊、景观亭廊等公共休闲、休憩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是指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边除维护设施外没有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如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休闲活动平台等。

第十八条 对于难以明确容积率计算方式的特殊情形,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XX年。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XX日


附件2:

关于《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顺应群众对高品质人居环境新期待,国家有关支持房地产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下,我市开发企业和群众对容积率计算管理不断提出新的诉求,我局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现行的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已不适应当前新的需要,为回应大家关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黄石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

6、《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8号)

7、《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至第三条内容,该部分主要说明《规定》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二)第四至第五条内容,明确地下室、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在作为不同功能使用时容积率计算的规定。

(三)第六至第八条内容,该部分主要明确不同类别建筑在不同层高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方式。第九条内容是以使用功能确定容积率计算方式,对建筑物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容积率计算进行规定。

(四)第十至第十一条内容,明确了阳台、飘窗的计容方式,对阳台尺寸控制、计容面积指标进一步放宽。

(五)第十二至第十三条内容,主要是对不计算容积率情况进行规定。对新建项目及老旧住宅(小区)更新项目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便民设施等内容纳入不计算容积率范围。

(六)第十四条内容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建筑)相关建筑结构容积率计算方式进行规范。

(七)第十五至第二十条内容。该部分主要对《规定》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情形进行说明,并对《规定》实施后,以前已供用地未动工建设项目的适用情形进行明确。

四、调研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确保《规定》可实施性,在编制《规定》之前,调研了国有平台公司及具有代表性开发民营企业的需求。在《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我局又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组织系统内业务骨干、业内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人员)进行研究,形成此稿。

五、相关说明

(一)关于《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所指的“中⼼城区”是指《黄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之外区域即大冶市、阳新县(含新港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各类别建筑物涉及层高等标准的确定

不同类别建筑尺寸标准,如住宅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等数据的确定,是在国家规范基础上,结合规划和建筑设计一般经验、人体工学尺度、建筑空间的实用性以及借鉴其他城市做法进行了合理确定。其出发点是为了业主有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

(三)关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和阳台计算容积率的规定

本着有利于“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的目的,依据鄂建发〔2024〕24号文,《规定》对不计算容积率建筑和阳台计算容积率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拓展:

不计算容积率部分为:一是建筑物底层(含底层架空情形)仅作为休闲活动、绿化景观等公共开敞空间,并满足一定连续开场面积、层高等条件下,可不计算容积率。连续开场面积、层高及开敞面累计长度数值的规定,是在延续原规定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空间使用,参考相关城市规定和规划建筑设计人员意见,从实用性出发进行确定。二是对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如社区、物业、配电室等相关配套设施不计算容积率,主要是从鼓励开发企业建设更加完善配套服务设施,让业主有更多的获得感。三是对建筑物外墙面层、屋顶造型、设备安置等功能空间不计算容积率,主要是从市场需求和合理性出发。同时,从推进我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惠民利民角度出发,对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增设的立体车库、电梯、连廊、消防楼梯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阳台计算容积率方式:以支持建设高品质住宅为基本原则,对阳台进深按照“不大于2.4米”进一步放宽,同时对阳台面积计容方式进行了优化,按照阳台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容积率,这一规定为高品质住宅的方案设计提供了更多空间,有力提升了开发单位建设高品质住宅的积极性,在相同成本基础上,为居民提供了更多室内休闲活动空间。

(四)关于《规定》实施前已批未建项目适用的说明

《规定》明确:规定施行之前已供用地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含分期实施项目的未建部分),可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方式申请设计方案审查或调整,办理或调整建设工规划许可证。目的在于支持鼓励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以上,特此说明,如无不妥,将按规定印发实施。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