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全力做好用地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起草说明

来源:开发利用科    时间:2024-03-26 10:25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决策部署以及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打好“九大战役”的工作要求,近年来,我局在用地保障方面陆续出台了支持产业发展、稳经济增长等相关政策措施,在稳增长、扩内需、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2017年4月,我市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黄政办函〔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标准,简化了办理程序。《意见》施行以来,我局共办理10万多户群众的涉房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化解了信访矛盾,有效解决了全市群众涉房历史遗留办证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去年10月份,考虑到《意见》已过五年有效期,且《意见》规定的处理范围存在局限,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公布《意见》失效。由于《意见》失效,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标准和程序失去政策依据。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6号)于2023年12月底也已失效,一些行之有效的产业用地措施随之失去政策支撑。为建立健全我市用地保障支持体系,破解用地“疑难杂症”和堵点痛点问题,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全力做好用地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制度,增强资源要素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九)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2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32号)

三、《措施》有关内容说明

为做好土地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破解群众涉房历史遗留办证难题,本《措施》对国家、省级政策文件规定模糊内容进行具化,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操作流程,主要体现在:

(一)加强民生项目用地保障。为进一步强化民生用地保障,一是提出了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不得区别对待公办或民办,针对《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的证明文件,未明确的项目则不需提交。二是优化了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关系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划拨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进一步完善协议出让规则。一是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项目,明确了申报主体,二是明确了难以独立成宗开发的“三地”的办理流程,用地面积3亩以下的(含3亩),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集体决策后采取协议出让手续办理,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采取协议出让手续办理;三是提出退城入园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按程序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四是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地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五是明确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流程;六是改革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地价款征收标准,实践证明,个人划拨住宅协议出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在登记环节直接核实征收出让价款,显著提高了办事效率,有效化解了群众办证难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本《措施》针对难以单独成宗的分割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办理协议出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在登记环节核实征收出让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创新土地配置方式。一是探索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和点状供地,借鉴北京、浙江等地的成功做法,完善了土地用途复合利用、混合开发的方式,对于不同用途混合供应,按主导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对关系民生的乡村产业用地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用地,无法实施片状建设的,可采取点状规划、点状报批、点状供应。二是为促进土地统筹有序开发和优质高效利用,探索支持“商改居”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指标规范的前提下,可进行规划调整,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三是明确土地置换的办理流程和方式。对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腾退的建设用地单位有意愿投资的,属地政府可将土地置换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按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依规办理。

(四)简化规划用地审批程序。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本《措施》提出了不同类型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解决路径及审批流程,明确了“两证”不全、房地用途不一致、历史建成无权属来源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将政策细化落地,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