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妥善解决市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今年7月市政府办出台了《黄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23〕25号),从规划、建设、登记、使用等方面规范了新增地下空间的管理。地下空间尤其是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涉及广大企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根据前期市国动办的调研,我市已建成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有11万余个,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起草了本《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5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适用范围、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共五部分。
(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管理办法》实施(2023年7月12日)前,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利用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经规划批准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并已交付使用的地下车位(库),不包含地下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二)处理原则。《指导意见》明确了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先易后难和逐步推进共三条处理原则。
(三)处理方法。《指导意见》明确了用地问题(包括土地出让价款的计征对象、方式和标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面积计算问题、前期资料申报主体问题以及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方法。
(四)办理流程。《指导意见》明确了五步办理流程:申报主体进行前期资料组织申报、市国防动员部门确认非人防区域、市住建部门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归属约定情况、市自然资源部门公告归属约定情况、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为了保障《指导意见》的顺利实施,制定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优化便民服务共三条工作要求。
四、关于发文形式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住建、国动办和税务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