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黄石市城区地下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黄石市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了《关于妥善解决市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向社会征集意见。
公示时间: 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黄石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郭永芳,联系电话:0714-6229879,地址:开发区·铁山区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附件:关于妥善解决市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关于妥善解决市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前,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利用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经规划批准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并已交付使用的地下车位(库),不包含地下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地下车位(库)建设管理逐步完善的历史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对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简化办事程序和要件,确保实效。
(二)坚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登记受理前对车位归属约定情况进行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坚持先易后难和逐步推进的原则。考虑到地下车位(库)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各城区进行项目摸底,以近年交付使用的项目优先,逐步覆盖至历史上的所有项目。
三、处理方法
(一)关于用地问题。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的地下车位(库),当事人已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的,由地下车位(库)实际持有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当事人未约定归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再补办出让供地手续。用途为非住宅的地下车位,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为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
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的地下车位(库),当事人已约定归属的,可按划拨为实际持有人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当事人未约定归属的,可按划拨为建设单位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不再补办划拨供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次转移地下车位(库)的,按本条款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原则上应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在空间上不能明确区分的,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最长的用途及其使用期限确定。
2.土地出让价款的计征标准。地下车位(库)参照所在区域二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征收10%出让价款,计算公式: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占地面积×基准地价×70%×10%。
(二)关于面积计算问题。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地下车位(库)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不作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分摊。
(三)关于前期资料申报主体问题。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确定项目前期资料组织申报主体。因建设单位破产、注销、失联等原因导致无法申报的,由地下空间所在城区政府指定其下属单位申报,也可由城区政府组织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申报。
(四)关于规划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建设主体工程已通过规划验收及竣工备案的,其附属的地下空间不再补办规划验收及竣工备案,但原验收资料中明确地下空间未予通过的,可按国家、省以及我市地面涉房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完善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前期资料组织申报。申报主体对地下车位(库)进行不动产测绘,按地下车位(库)归属约定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包含建筑施工图和车位布局编号图)及承诺,按职能职责报市国防动员、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二)确认非人防区域。市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区分人防和非人防区域,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归属约定情况审查。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地面建设工程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以及备案过程是否涉及地下车位(库)归属约定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解决的关于地下车位(库)的物业纠纷,并出具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地表土地供应时是否对地下空间有限制性条款。
(四)公告。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地下车位(库)归属约定情况在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小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归属约定情况建立楼盘表。
(五)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实际持有人或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市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地表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的地下车位(库),当事人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住建、国防动员和税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照前款约定做好相关工作,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在化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未尽事宜一事一议,分类施策。
(三)优化便民服务。各部门要加大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宣传,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做好便民服务。
本意见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