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说明

来源:耕保科    时间:2023-11-18 14:17

一、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征地范围内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如简易房屋、水井、道路、沟渠、围墙等的拆迁补偿以及地上树木的补偿。

二、青(鱼)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黄石市城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山区)范围内依法实施征地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五、地上附作物和青(鱼苗补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以征地调查结果为依据,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在具体工作中可双方协商或通过专业咨询、技术评估,合理予以补偿。

六、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地上附作物、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经依法补偿后的农作物及地上附作物仍归属原所有权人,由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处理权。

八、征地补偿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九、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