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讨论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整治办    时间:2023-08-23 17:24

为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制度,切实提高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指标”统筹管理 保障全省重大项目落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办法》的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

3.《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

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指标”统筹管理 保障全省重大项目落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号)

二、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1.起草《办法》是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制度的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指标”统筹管理 保障全省重大项目落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号),对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且原《黄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19〕37号)已过期,为做好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我市也应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2.起草《办法》是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破解用地保障难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近些年,全省用地指标不足问题突出,省内各市(州)为保障中心城区用地都制定了类似的统筹办法。我市国土面积狭小,下辖的县(市、区)较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中心城区基本没有垦造耕地的后备资源,为保障中心城区发展有必要进行市级统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补充耕地指标的类型和占补平衡责任主体,明确提出了“所有县(市、区)、开发区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均应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原则上不跨市域向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级统筹指标库来源,包括经验收备案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的20%、经验收备案的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的20%、经验收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2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产生的粮食产能的10%以及市政府通过交易向外市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范围,

包括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且项目所在地确实无法落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的;

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办法》第七条明确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程序,按照申请、审核、缴费、挂钩的步骤规范使用程序。

《办法》第八条明确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格。将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统筹价格定为水田每亩4万元、旱地每亩3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统筹价格定为水田规模每亩1万元。

《办法》第九条明确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价格。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使用于公益类非经营性及工业类项目的,水田每亩4万元、旱地每亩3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使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水田每亩10万元,旱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加强对市级指标统筹资金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被市级统筹形成的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障我市补充耕地项目可持续发展和耕地保护,统筹款每年6月、12月分两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指标统筹情况向市政府申请拨付。

四、起草过程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指标”统筹管理 保障全省重大项目落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征求办法稿),并召开业务会进行讨论,形成了《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讨论稿)。

五、关于发文形式及建议

《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