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关于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整治办    时间:2023-08-23 17:22

为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制度,切实提高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我局代拟了《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意见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9月8日前将PDF扫描件及Word版本同时反馈至我局。(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因此该规范性文件本次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15日。)

(联系人:焦成广 ;电话:6239737;邮箱:362218698@qq.com)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备案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管理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统筹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等项目建设,拓展补充耕地指标来源。

第四条 为保障黄石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所有县(市、区)、开发区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均应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原则上不跨市域向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开发区确需向市外有偿转让的,县(市、区)级补充耕地库存指标需满足本县(市、区)3年内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 市级统筹指标库来源:

(一)经验收备案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的20%;

(二)经验收备案的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的20%;

(三)经验收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20%;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产生的粮食产能的10%;

(五)市政府通过交易向外市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

市级统筹指标按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分别计算。暂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统筹,市政府根据国家用地计划指标后期政策变化情况适时确定重新启动。

第六 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且项目所在地确实无法落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的;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市级统筹指标库存情况统筹安排;

(三)缴费。经审核同意的市级统筹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将统筹指标经费缴入当地税务局,并将缴费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挂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缴费凭证,完成统筹指标挂钩。

第八 明确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格。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统筹价格为水田每亩4万元、旱地每亩3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统筹价格为水田规模每亩1万元。

第九 明确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价格。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使用于公益类非经营性及工业类项目的,水田每亩4万元、旱地每亩3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使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水田每亩10万元,旱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

第十条 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格和使用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垦造耕地成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价格、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加强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被市级统筹形成的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障我市补充耕地项目可持续发展和耕地保护,统筹款每年6月、12月分两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指标统筹情况向市政府申请拨付。

第十二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黄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