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 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矿业权科    时间:2022-08-12 16:35

各平台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为深入推进我市绿色矿山提档升级管理有关工作,我局代拟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现场工作经验提出修改意见,意见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PDF扫描件及Word版本同时反馈至我局。(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因此该规范性文件本次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15日。)

(联系人:易洪银 ;电话:6254635;邮箱:2576284924@qq.com)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构建我市绿色矿业转型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绿色矿山提档升级,为黄石努力建成武汉都市圈核心城市,加快建成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新黄石提供坚实的资源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提升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强化绿色矿山监管,按照“绿色、安全、环保”要求和“见绿、干净、整洁”标准,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推进全市生产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全部达标,推动全市生产矿山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技术支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标准规范,实现我市绿色矿山全面提档升级。为加快实现绿色崛起、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绿色矿山典型,巩固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绿色矿山重点事项

(二)矿区环境应绿尽绿。露天矿山开采区裸露面积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控制裸露面积比例,矿区范围内长期不开采区域禁止裸露,禁止在长江、高速公路、铁路以及一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面,原有裸露面要在2-3年内及时修复复绿。矿区道路两侧要设置隔离绿化带和标识牌,矿区可绿化区域应实现绿化全覆盖。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做到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三)落实矿山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配套设施齐全。固废有效处置,严禁乱堆乱放,全面综合利用。废水固液分离、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收尘、抑尘、降尘贯穿生产全环节,全面控制矿区PM2.5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PM10等颗粒物指标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安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废气排放达标。露天矿山主要运输道路要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矿山开采区道路用石渣填铺。推广使用“压顶式”、平硐溜井等开采方式,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运输矿石。建设称重地磅、视频监控、电子界桩等设备。提倡使用新能源矿车,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要进行保洁,确保符合道路运输规定。

(四)保障安全生产底线。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配套设施齐全,确保矿山生产无重大安全隐患。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开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三、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五)健全市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1)(简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增加“一票否决”项,对“未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纳入一票否决。矿山现场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方可申请入库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六)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入库程序。入库验收采取企业申报、县级审查与市级复核验收的流程进行。

1.未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县级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级备案,严格按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成后,矿山企业要对照市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黄石市绿色矿山申报表》(附件2),经县级审查后报市级,由市级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市级绿色矿山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黄石市绿色矿山标志牌。

2.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原已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对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逐项自查,补齐短板,修编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请评审,1年内申请市级绿色矿山核查验收合格。未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提升或提升效果不佳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七)落实奖惩措施。建立绿色矿山奖惩机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核查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称号;

2.优先申报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要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申报部、省级绿色矿山验收必须先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凡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提升的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1.生产矿山未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或建设效果不佳的,由县级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未按整改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2.新建矿山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的;

3.停产矿山申请恢复生产前,未按程序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且评审通过,限期内未申请绿色矿山验收获核查不通过的。

四、加强绿色矿山监管水平与资金保障

(八)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职责,牵头负责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要求,监督促进全市矿山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全脱产集中办公(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详见附件3)。各相关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专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矿山建设督导落实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辖区矿山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大冶市、阳新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专项资金,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园区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专项资金。

(九)强化部门协同以及技术监管。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形成整体联动、专业指导、监督检查,全面协助开展矿山日常监督。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重点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并评估指导,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矿山落实问题整改。技术支撑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每月报告矿山监管情况,并做好原始测量记录及现场监管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助制止并督促矿山企业加以整改,属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压实责任主体

(十)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绿色矿山管理工作负总责。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清单,切实加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工作。市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要将各县(市、区)政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路,要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逐项自查整改,加大建设投入,认真开展各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及使用要求,按规定足额提取基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环保”开采。

(十二)强化中介单位服务责任。建立矿山相关技术中介服务单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在绿色矿山检查、督办、评审、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单位以及评审专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介单位编制提交的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上级若有其他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

      2.黄石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

      3.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  日


附件1

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

说明:1.评分表中矿山企业未涉及到的,按分值的90%赋分;

      2.总分100分,当矿山得分达到90分时方可申请绿色矿山建设验收。



附件2


一、申报矿山基本情况


二、申报资格条件情况

(可另附纸)

三、创建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

(可另附纸)

四、申报验收审查情况


附件3

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一、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的要求,牵头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要求。指导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牵头负责全市矿山的日常监管,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组织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定期向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率对重点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并评估指导,提出整改措施。建立矿山监管台账,督促各矿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办。

(四)依法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监管单位,对辖区内矿山绿色矿山生产建设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技术监理单位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协助查处各类矿产资源关联违法案件。

(五)完成市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一)矿山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时序、开拓系统、运输系统、工作面布置、最终台阶要素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相应技术方案进行。

(二)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包括动用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批准矿种以外的废石废料处置情况。

(三)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等方案生产建设情况。

(四)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要求落实矿山绿色环保等有关措施情况。

(五)定期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按照在产在建矿山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率酌情开展技术监督活动。推广采用无人机等新技术、新方法及先进仪器设备对矿山进行无扰监督。

(六)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未按各专项方案进行生产建设开采、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矿山企业加以整改;每月向委托单位提交监管报告,做好原始测量记录及现场监理台账。

三、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按照《关于调整市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黄绿矿指〔202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