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决定》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3-24 15:37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文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参考样本,我局起草了《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因此该规范性文件本次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5日。)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建设项目规划科或发送至我局邮箱407656681@qq.com。反馈意见或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电话:0714-7322233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4日


各分局、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2020) 9)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借鉴我省其他地方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类

1.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建筑立面整治),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4.个人原有危旧住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可对危房原状自行维修加固。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6.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7.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8.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交通改善等和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9.园林绿化工程、夜景照明工程。

10.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11.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新增管线井及市政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的接户管线工程。

12.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13.河流、池塘水环境整治。

14.抗险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15.建设工程的基坑开挖。

16.不涉及土建施工的垃圾填埋场整治工程。

17.符合城市规划道路用地红线的宽8米以下(含8米)道路及步道建设工程。

二、建(构)筑物类

1、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等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或相邻用地业主共建共用的建设在用地红线上的新建围墙,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筑小品、水池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5、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三、设施类

1、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小品等。

2、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

3、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公共直饮水设施,道间等。

4、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以及通信光交箱、箱式变压器、充电桩等。

5、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问距、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減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泵设备、起吊设备、非经营性的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7、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及支架。

8、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类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9、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响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10、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11、临城市道路、城市主要界面及重要节点(主要为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内设置的城市家具(指路标志、电话亭、邮箱、垃圾箱、饮水器、坐具、桌子、游乐器械、售货亭、巴士站点、车棚、雕塑、艺术小品等)。

12、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单独占地的广告牌、音像设施。

对以上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应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责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