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文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参考样本,我局起草了《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因此该规范性文件本次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5日。)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建设项目规划科或发送至我局邮箱hszrzyhghj@163.com。反馈意见或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电话:0714-6285510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决定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文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参考样本,现将《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第1款“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老旧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原样翻修)、农贸市场等改造升级项目(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修改为“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第2款“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施工期间临时性出入口、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以及永久性围墙。”修改为“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施工期间临时性出入口、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以及永久性围墙。”
三、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第3款“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修改为“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四、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6款:“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7款:“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六、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8款:“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七、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9款:“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八、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10款:“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九、将第一条“建设工程类”中增加一款,作为第11款:“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十、将第二条第1款“管线工程类”中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工程。”
十一、将第二条第3款“公用基础设施类”中第(1)项“自助快递柜、自助售货柜、公共直饮水设施、道闸、道路护栏、垃圾箱等。”修改为“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十二、将第二条第3款“公用基础设施类”中增加一项,作为第(6)项“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十三、将第二条第3款“公用基础设施类”中增加一项,作为第(7)项“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稿)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8日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稿)的通知
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城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属于下列范畴的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予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应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一)建设工程类
1、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2、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施工期间临时性出入口、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以及永久性围墙。
3、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4、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筑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以及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5、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6、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7、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8、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9、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10、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11、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二)市政工程类
1、管线工程类
(1)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三级管线工程。
(2)长度不超过150米的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背街小巷等管线工程。
(3)施工场地内临时用水、电工程,已经审批的既有管线原路径维修、更新以及提档升级改造。
(4)水、电、气及通信(讯)的小型附属设施,如环网柜、光交箱、水表箱、调压井等。
(5)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工程。
2、道路交通工程类
(1)市政道路原红线范围内升级改造(刷黑)。
(2)不涉及新征用地的绿道建设项目。
3、公用基础设施类
(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路标、路牌、旗杆、路边小品、消防栓、照明设施等。
(3)公安部门设置的治安亭、安监设施。
(4)自有用地内建消防水池、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御的建(构)筑物。
(5)交通岗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
(6)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7)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三、其他
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以上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以上通知自发布起执行。原《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3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8日